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張麗淑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9,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5,21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