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蔡阿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蔡喬安




被      告  蔡華燊  

被      告  蔡均憲  

被      告  蔡華松  

被      告  蔡鈞義  

被      告  蔡華勲  

被      告  蔡瑞容  
被      告  蔡青容  

被      告  蔡瓏君  

受告知訴訟  徐裕明  
人                      樓之10
受告知訴訟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28行;第11頁第18行、第21行;第14頁第27行;附表一編號7「共有人姓名」欄;附表二編號13及15「分割方法」欄;以上關於「蔡華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華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