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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珮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