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佳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發函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