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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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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彭日   
            黃芝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被      告  郭春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