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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郭兆銘  
被      告  郭遠朋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