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永富當舖
原 告 胡永祥
上二人共同
王櫻錚律師
被 告 張雲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本院於115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永富當舖新臺幣21,603,275元、原告胡永祥新臺幣12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永富當舖、原告胡永祥分別以新臺幣720萬元、新臺幣4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1,603,275元、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永富當舖、原告胡永祥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胡永祥為原告永富當舖(下稱原告當舖)之實際經營者,被告自民國106年底至110年7月止,在原告當舖擔任店長,負責工作包括收取典當品、支付典當價金、審核每日營業額、記載「現金結存及明細表」借款金額及保管存摺、印章、提領密碼等帳戶資料,並保管原告所使用在新竹一信三民分行保管箱內之鑽石、黃金、珠寶等財物。
二、未料,被告竟於任職
期間,藉職務之便,而對原告為下列
侵權行為:
(一)於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後之某時,
侵占客戶所典當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金飾,再持往變賣取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二)於附表一編號3、4、81至109、116號所示之「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在「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假造客戶之典當紀錄後,以原告當鋪專用之密封袋裝妥無價值物品,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再冒用客戶名義取走相對應之款項,而侵占原告當舖共3,922,000元。
(三)於附表一編號6至13、15至80、110至115號所示之「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利用客戶還款後、續借用客戶名義再向原告當舖借貸取款;或利用客戶還款後,直接取走客戶清償之金額,抑或要求將款項匯入被告之私人帳戶,並於帳務上標示客戶已還清,卻不入當舖帳目;或虛偽記載客戶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等方式,侵占原告當舖共9,308,775元。
(四)利用附表一編號14「侵占等行為概述」欄位所示方式,在客戶設定
抵押權之額度內,假造客戶名義借貸而取走款項;並於客戶以支票清償借款後,逕將票款兌現而取走金錢,共計侵占原告當舖8,172,500元。
(五)於110年7月14日,持其所保管原告胡永祥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自永豐銀行ATM提款侵占12萬元。
三、綜上,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
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上開損害。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723,2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對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3、15至116號
所載,以及自原告胡永祥之永豐銀行提領12萬元部分無意見;附表一編號14部分則需經清點才可確認。
一、按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趁其任職原告當舖期間,利用業務上之便,分別使用冒用客戶名義假造典當或借款紀錄、取走客戶還款金錢、變賣客戶之典當品、自銀行ATM盜領存款等方式,侵占原告之資產共21,723,27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刑事陳報狀等件為證(見重訴字卷第67-238頁)。而被告上開犯行,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有罪在案,此有該份判決書附卷可佐(見重訴字卷第13-3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加以被告對其確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原告財物乙節,亦多次於刑事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侵占之資產項目及價值,亦不爭執,僅就部分藉客戶名義借貸部分金額表示須清點,然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並未爭執,且未進一步具體舉證說明原告之主張有何疑義,僅空言陳述仍需清點云云,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得予採信。而刑法業務侵占罪之保護法益既為個人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惟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當舖所受損害合計為21,603,275元、原告胡永祥則為12萬元,被告自應負擔賠償之責,要屬明確。 三、
綜上所述,原告當舖、胡永祥因被告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失,其等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21,603,275元、1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日,見附民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
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另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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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左列為張雲峯侵占之實體典當物。 107年4月13、14、15日、 108年11月1、2、3日 |
| | | 左列為張雲峯侵占之實體典當物。 107年1月26日 107年5月21日 |
| | | 謝茗幀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 109年1月9日及 109年5月23-25日持典當品(鑽石)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 記錄。 |
| | | 王盟凱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6月28日持典當品(黃金項鍊1.7兩)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謝惠芬前向永富當鋪借款25萬元,已經還清,並未再向永富當鋪商借金錢。然張雲峯假借其名義,假造謝惠芬借款記錄,於107年4月24日取走9萬5000元。 |
| | | 潘瑀安向永富當鋪商借8萬元,然張雲峯竟向潘瑀安表示將應歸還之款項匯入張雲峯私人帳戶(還7萬,張表示剩餘1萬由他代墊),而潘瑀安按月匯款,交張雲峯 收訖款項後,張雲峯至今未將款項歸入永富當鋪。 108年3月12日、108年4月12日、108年6月27日、108年8月18日、108年9月28日、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11日之匯款紀錄。 |
| | |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 8、邱奕敏:108年1月14日 108年8月8-12日 9、彭盛隆:110年6月18日 10、李天瑜:109年2月25日 11、楊志雄:110年3月5日 12、謝一民:110年4月7日 13、何信昇:108年5月23-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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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礽宏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向「永富當鋪」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並自108年1月起向「永富當鋪」借款517萬元。未料,張雲峯利用林礽宏設定之抵押權額度,假造林礽宏之借款記錄300萬2500元,持續侵占「永富當鋪」款項。 嗣林礽宏於109年3月底還款完畢,並請案外人楊振興地政士塗銷抵押權後,張雲峯仍持續以林礽宏之名義,向「永富當鋪」借款,總計侵占款項達 817萬2500元。 |
| | |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 15、黃秀媛:107年10月24日 16、李永裕:107年6月28日 107年9月10日 17、江紹華:109年10月24-26日 18、涂玟玲:110年6月25日 19、劉春德:109年9月2-3日 20、羅文邵:106年12月5-12日 21、劉興兆:109年12月10日 22、江啟源:109年2月15-17日 23、謝其信:108年12月21日 24、林永智:109年5月19日 25、徐紹軒107年3月10至12日 26、劉奎鋒:107年3月16日 107年10月12-14日 27、古宏強:109年8月20-21日、110年6月4日 28、胡志松:110年5月7日 29、謝宗翰:109年11月27日 30、朱邱武珍:108年9月23日 31、劉淑能:108年4月3-7日 32、劉泓政:109年1月1-2日 33、蘇建楓:108年8月8-12日 35、韓宗佑:109年10月1-5日 36、宋瑞寶:107年12月22日 37、陳政明: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9-12日 107年9月7-9日 38、黃政君:109年9月30日 39、馬誌鴻:108年3月28日 108年8月8-12日 40、王宏晉:109年11月7-9日 41、曾柏熾110年1月1-4日 42、涂嘉浩:108年8月22日 43、蕭佑軒:109年12月1日 44、陳昱伶:110年6月18日 45、羅彥文:108年3月29-31日 46、廖偉辰:109年5月19日 47、湯明仁:109年6月25-29日 48、申祐鈞:107年11月23-25日 49、張玉鳳:110年2月9日 50、陳光輝:109年11月27日 51、曾啟燈:108年1月24日 109年5月22日 52、李文淵:108年1月31日 53、翁薛育:108年5月27日 54、劉秋良:108年7月17-18日 55、蔡忠宸:109年8月8-10日110年2月9日 56、李源鑫:108年11月7日 57、徐肇帝:108年11月26日 58、羅來順:109年1月4-6日 59、吳金如:110年3月26日 60、謝其閔:109年6月12日 61、謝青慧:109年2月6日 62、黃品良:109年3月17日 63、曾佳弘:109年3月19-20日 64、邱炳嘉:109年3月21-23日 65、呂娅蔓:109年6月2日 66、李玲琅:110年3月5日 67、高士任:109年8月29-31日 68、彭康黛:109年9月9日 69、江劉益:109年12月10日 70、彭廣齊:110年3月26日 71、龍筱涵:110年4月27日 72、黃芝儀:110年4月27日 110年7月3-5日 73、博清輝:110年5月8-10日 74、賴雅琴:110年5月14日 75、蔡志仁:110年5月21日 76、湯黃晟:110年5月21日 77、馮慧琳:110年5月21日 78、李紹君:110年5月29-31日 79、張峻瑋:110年6月24日 80、呂慶祥:11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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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明羽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1月9日及108年12月2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蘇玉杏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李永吉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8月2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許金瑞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蔡汶憲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1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彭育邦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6月28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楊昌鎔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1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賴亭好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2月12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廖立暘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吳兆鵬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謝孟岑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5月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黃健閔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0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曾慶旋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7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李益誠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7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陳薇茹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1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吳銘偉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月3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鄭瑩堂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周超豪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8月2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林宗旻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2月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吳正毅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31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劉世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3月11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陳睿豐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6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許文惠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2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陳柏宏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徐子敬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阮淑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李明益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4月3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吳石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2月14日至20日間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賀加伊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4月3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
| | |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110、李慶哲:107年7月16日 111、賴宇宏:127年8月6日 112、卓小玲:108年7月3日 113、陳祐裕:108年2月15-17日 114、陳淑玲: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5日 107年2月2-4日 107年9月20日 115、王櫻娟:106年12月30-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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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恭宇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7月2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