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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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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鑫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辰諺  

被      告  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振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61頁)。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