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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台灣貴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漢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宛婷
吳彥德
律師
被 告 曾魏燕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瑞雲
沈黃發
受告知訴訟
人 林咸佐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應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新竹市○○段○○段000○000○號建物所應分擔基地權利之
應有部分
為何,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