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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勃成  

被      告  鄧莉茵  

            欒鳳婷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鸞鳳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欒鳳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