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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昌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 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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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