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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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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