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柳竹親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
票,已依法聲請
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94號),於民國114年1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
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