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焽嵩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