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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兆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峻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明國木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關西分行
113年2月29日
571,219元
QA697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