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得富萊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有囍廣告有限公司何書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12月8日
48,389元
AM187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