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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霖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閎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鑫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志仁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113年12月8日
180,000元
FB501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