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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  
代  理  人  葉光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