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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光庭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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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