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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莊敏即奕通工程行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1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羽宸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竹北分行
113年3月15日
1,050,000元
AM1852729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