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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盧文章即三川創意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郎
華南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9月25日
72,036元
SD830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