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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安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奚  
代  理  人  鄧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竝堅企業有限公司王志中
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11月30日
625,800元
AH589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