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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新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前因遺失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今申報期間已滿,卻無人申報權利,具狀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而本院亦已依聲請於113年11月13日在法院網站予以公告,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14年2月12日屆滿;今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12日具狀聲請為除權判決,顯然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是其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百福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良開
遠東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8月10日
11,792元
CC91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