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王炯東(下稱王炯東)之
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王炯東所有,而王炯東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其
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王秀男,
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
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
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
可憑(司催卷第15-17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