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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瑞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1紙,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14年9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許富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4年3月5日
934,320元
AU120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