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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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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育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睿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吳家仁小兒科診所吳家仁
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16,150元
FA2686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