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劉坤榮
代 理 人 王昌淯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