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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柯凱元即柯王美玉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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