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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吳孟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受款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和興公司)後,因內容有誤,經健和興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將系爭支票寄回給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簽收系爭支票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孟勳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6月8日
16,905元
HC0965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