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吳孟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交付受款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和興公司)後,因內容有誤,經健和興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將系爭支票寄回給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簽收系爭支票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