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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梁桂雯  
訴訟代理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戴芝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3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E-1-2

1
10000

002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E-2-4

1
10000

003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E-3-6

1
10000

004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E-4-8

1
10000

005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E-5-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