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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山林傳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代  理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孟恒)

複代理人    戴芝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9-5

1
100000

002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10-1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