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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彭一川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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