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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胡松益即全鋒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偉岱企業有限公司陳石明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7月10日
421,097元
ZC073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