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
聲 請 人 恆鑫科機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梁獻偉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0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異議人以新臺幣667萬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200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
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
等情形。
二、異議人聲請及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JT Global公司(下稱JT公司)之負責人,JT公司因銷售異議人即
聲請人(下稱聲請人)所屬韓國總公司之機台而有積欠聲請人美金1,090,870元之貨款,
嗣兩造就貨款數額及返還方式達成協議,約定由JT公司及相對人依照協議書附件所示之還款明細分期返還,相對人並同意就積欠之貨款負連帶
保證人責任,有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為憑。
惟相對人等依
前揭協議書附件
分期給付至112年1月6日以後,即無預警停止依約給付,經結算後JT公司及相對人仍有美金646,038元(以114年12月29日台灣銀行美金匯率31.39元計算,約新台幣(下同)20,279,133元)尚未支付完畢,
迭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4年3月、115年1月寄發電子郵件請求相對人付款,相對人先回覆稱目前經營公司之狀況不理想,客戶端無法如期給付,嗣即失聯而無任何回應,亦未主動與聲請人或所屬韓國總公司聯繫,應認相對人已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並有隱匿逃避還款之事實,如聲請人不對債務人所有財產
予以假扣押,則恐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准予假扣押等語。
(一)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之金錢請求,
業據提出協議書、返還貨款計算表、兩造聯繫返還貨款之電子郵件影本等為證,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2年1月6日以後即未依約付款,且於113年10月間
自承JT公司營運大幅下滑,無法如期還款,此後對於聲請人催促其還款
存證信函均置之不理等情,有存證信函影本在卷為證。再者,本院職權查詢工商登記資料之結果,查無JT公司於國內設立登記台灣
分公司之
記錄,亦無相對人擔任JT公司負責人之相關登記資料,
參酌本件兩造間債務金額、相對人是否經營JT公司不明、及JT公司目前在我國無設立登記台灣分公司、於境內有無財產實屬不明等情節,應認聲請人已就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假扣押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四、
綜上所述,異議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其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僅其釋明尚未完足,異議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揆諸前揭規定,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異議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異議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應予准許。原裁定
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自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爰廢棄原裁定並酌定相當之擔保准予假扣押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相對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