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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莊孟蓉  

相  對  人  美商允諾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民國114年10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6,09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其附件(離職協議書)所載內容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積欠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158,297元,分別應於114年11月28日、114年12月30日及115年1月30日各付386,099元。相對人未依約定給付第1期金額,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執字第78號民事裁定(下稱另案)其中已到期之前2期部分准許之,現就剩餘之債權金額386,099元聲請准予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114年10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協議書、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另案裁定附卷為佐,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是兩造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附件即離職協議書給付聲請人1,158,297元,且係分3期於114年11月28日、114年12月30日及115年1月30日各給付386,099元,現清償期日均已屆至,於扣除另案已准予就其中772,198元強制執行後,其餘386,099元部分(即第3期金額),相對人仍未履行給付義務,且無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裁定386,099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