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韓莉霞
相 對 人 大銍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
起訴狀記載「為請求資遣費、資遣通知書」,然
訴之聲明僅記載「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94,500元及起訴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未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通知書,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尚有疑義。若原告真意係一併請求被告交付服務證明書或
非自願離職證明,應另具狀補正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二、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公司之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異,請補正提出正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補正被告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