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千聿
被 告 台英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480元,因原告
起訴狀表明有與被告進行勞動調解之意願,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