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張志平
韓吉亮
陳維鞍
共同訴訟代
黃守鵬律師
被 告 定浩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6,411元【計算式:(35萬+20萬+38萬6,411)=93萬6,4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