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賴建宏
林良賢
被 告 張瓏騰即瓏騰鍋物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5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
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9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1/3)=9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陳明係在何處為被告提供勞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