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姿穎
相 對 人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聲請人書寫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又聲請人應陳明當時係在相對人何據點提供勞務?及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連同證物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