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柏蒼
相 對 人 奈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
經查,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則以此推算
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再以
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1萬元,及請求相對人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600元計算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699萬6,000元【計算式:(11萬元+6,600元)x12個月x5年=699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