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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炳鴻  
被      告  祥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