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曾志豪
被 告 悠樂環保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第2項)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復
減縮聲明僅請求新臺幣6萬8,000元,且於程序上不為
被告2人反對,有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筆錄
正本1件在卷
可稽,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