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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楊德馨  
上 訴 人  陳奕綸  


            林偉群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於115年7月22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8月6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顯已逾期,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