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羅時雙
相 對 人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
債權人或
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
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清算人未進行清算程序,則其是否不能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要未可知,自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而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係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但發生諸如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之民事陳報狀所載,即依相對人公司現況,一般清算程序完全無法推進,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並提出與清算人之電子郵件供參。 三、查本院前函請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王耀星律師說明相對人
公司清算程序進展情形,已經清算人回覆目前進行進度,依聲請人所述僅泛稱清算人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所提之資料亦僅在質疑清算人並未積極處理清算一事,
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從認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著障
礙情事,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