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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佩媛即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技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新院瑞民政114司司226字第115100004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高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法人股東指派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高技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2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高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高技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