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皓尹
人
黃明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756,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莊皓尹、黃明燦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整、1,0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中華郵政二年期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為1.720%,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
第三人之債務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證四),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第三人之債務有未依約履行或有違約情事」,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此業經聲請人寄發
存證信函(證五),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17,756,7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利率表乙份。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影本乙份。五、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四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1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