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皓尹
人
債 務 人 黃明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明燦」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務人 黃明燦」。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之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關於「
聲請人」均更正為「
債權人」、「
相對人」均更正為「債務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