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仁豪即黃文吉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57,60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