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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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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年息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