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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鐘國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2,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第三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民國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1年6月及民國89年6月間向債權人及第三人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第三人友邦公司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民國100年9月底積欠債權人48,175元、迄民國100年9月底積欠第三人友邦公司34,123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001
新臺幣41789元
100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7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002
新臺幣30608元
100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